Page 28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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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簽辦流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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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一 、案件產生與承辦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來源(輸入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結案(輸出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機關來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請存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間機構來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復、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來信、電子郵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其他機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媒體輿論報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上級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令規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研訂法規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級指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會、會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議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新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產生概念圖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上圖可知,機關案件產生之來源很多,一旦成案,
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經由處理始能結案,而負責案件處理之人員,即為「承

                   辦人」(對外公文亦有稱「聯絡人」者)。又案件簽辦過
                   程中,承辦人常需草擬單位簽文或對外行文之文稿,就其

                   所擬之文稿而言,「承辦人」同時具有「擬稿員」之角色
                  (早期公文承辦人簽名欄位,即為「擬稿員」或「擬稿」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承辦人所擬之文稿逐級向上陳送後,需由各級長官
                   進行初核、複核(即核稿、修稿、閱稿等),此一程序仍

                   屬「廣義擬稿」階段,因此各級長官亦可視為「廣義擬稿
                   員」角色。如為對外行文之文稿,經最後有權者批定後,

                   繕印轉成正式公文(正本或副本等)對外發送,此時公文
                   上蓋簽署章者,始為本件公文真正「意思表示」者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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