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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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補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撰擬特別提醒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62 年公文改革前,一般公文僅於前端列「事由(案由)」欄位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餘均為條列式說明,不區分說明、擬辦(或辦法)。改革後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「主旨、說明、擬辦(辦法)」三段式文體結構,其中是以「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」取代「事由」,但其敘述內容已不等同「事由」(案由)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是擴充為全案之「案由、目的、期望」,亦即全文之精要(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論文「摘要」、研究報告「提要」一般)。惟目前仍有將「主旨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成「事由」在寫,而缺乏目的或期望之敘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「請查照」係概括性期望語,函的主旨如已表述具體之「描述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望語」,「請查照」事實上可不必重複敘述,此於第四章「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公文用語」之期望語單元將另有介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另法制公文「函」主旨之寫法有其特殊性,此於本章第 3 節「函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簡要介紹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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