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3 - 公文撰作解析
P. 283

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輸     出     許     可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PORT  PERMIT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聯:申請人報關用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     頁  第       頁
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申請人 Applicant        2 買主 Buy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收貨人 Consignee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目的地國別 Country of  Destination      輸出許可證號碼  Export Permit No.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可證簽證日期 Issue Date
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轉口港  Transhipment port      許可證有效日期  Expiration Dat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證機構簽章 Approving Agency Signature
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檢附文件字號  Required Document Ref. No.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
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證機構加註有關規定 Special Conditions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項目   8 貨品名稱、規格等    9 貨品分類號列及檢  10 數量及單位   11 金額及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Item   Description of Commodities, etc.   查號碼 C.C.C. Code   Q’ ty & Unit   Value & Terms     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○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  通   違   規   案   件   陳   述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逕行舉發                當場舉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主姓名               駕駛人姓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 身分證字號              聯絡電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  聯絡地址  □□□-□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車牌號碼            舉發通知單號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料  違規時間      年    月    日   違規地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法規依據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陳述理由:(請於□內打ˇ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車號不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車型、車色不符(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                    □未收受停車繳費單或 ETC 相關案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未收受紅單、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車輛報廢後違規  (報廢日期 年 月 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前(後)車主違規(過戶日期 年 月 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                □車輛失竊期間違規(報案日期 年 月 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違規屬實,惟另有特殊原因(請簡述理由)  □酒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其他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陳述內容補充摘要:(頁面不足時,請翻面書寫)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附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採證照片  (□正本□影本)______張          □駕駛執照影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違規通知單(□正本□影本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行車執照影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違規裁決書(□正本□影本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□其他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○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日期      年   月   日    申訴人簽章   代理人簽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記: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,應附委任書。如未附委任書者應於三日內向本處提出委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,未依限提出者,代理陳述視為無效,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者,請勿填寫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,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,應由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資料(違規通知單、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)至本處窗口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車主如為法人、團體或外國人時,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,應以原處分機關(○○市政府交通事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決處)為被告,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;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,應於裁決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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