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0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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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    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    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日        2.「期日」在法律上是指某一特定 •  例(前)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間          時刻,例如上午 7 時、7 月 1 日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務人員協會法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端午節等,凡是應該在期日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4 條第 3 項:「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成的一切行為,在該期日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可;「期日」可能短到 1 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分別於 15 日及 5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也可能長到 1 天或 1 星期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管多短或多長,在法律上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視為一個不可分的點。「期間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法律上是指確定或可得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,並報請主管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一定範圍內的時間,例如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查。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 4 月 1 日 •  例(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 4 月 30 日」;「期間」可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9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時、日、星期、月或年來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 3  項:「處分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,依《民法》第 120 條第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規定「以時定期間者,即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知錯誤未為更正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算」,例如租車使用 8 小時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自上午 9 時至下 4 時終止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遲誤者,如自處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法第 2 項規定「以日、星期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服時,視為於法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」,也就是計算開始的當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間內所為。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算入,自第 2 天上午零時開 •  例(○○內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始計算。「期日」是一個點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訴願法》第 14 條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「期間」是一條線,兩者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項:「訴願之提起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思完全不同,不宜誤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表達數目「二」時,均使用「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時」、「二星期」,不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內為之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兩小時」、「兩星期」。表 •  例(○○內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期間時,使用「七日」、「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訴願法》第 14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星期」,不使用「一週」;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項:「訴願之提起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「十四日」或「二星期」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使用「二週」,依此類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內為之。」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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