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7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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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六、期望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期望語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期望語」係指對受文者表達行文期望之用語。實務上公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之期望語包括「概括性期望語」及「描述性期望語」2 大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概括性者,如「請查照」、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等,是籠統的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式的請求用語;描述性者,如「請於文到 10 日內回復」、「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惠予協助宣導」、「請就貴管權責部分加強辦理」等,是具體的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制式的請求或要求用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期望語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簽」是對長官行文,主旨通常使用概括性期望語;「函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代表機關(首長)對外行文,主旨常見描述性期望語。描述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語之使用,係就個案情形撰寫,無統一用語;至概括性用語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有法定或通用之用語,常見如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用範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鑒核」有考察、審酌之意,用於請上級機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首長審核並指示,大多用於自訂或奉上級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鑒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訂定計畫、作業要點等陳報。亦即「請鑒核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常用於報核案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上級機關指示以便遵行,大多用於行政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上          請核示          的請示。亦即「請核示」通常用於請示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察」為仔細看之意,請上級機關查明、審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鑒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。「請鑒察」常用於查報案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釋示          請上級機關解釋法律規章,以便遵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上級機關審核後保留,以備日後查考用,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核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成果回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備查          請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日後查考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核轉          請上級審核並再轉報上一級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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