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9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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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期望語使用注意事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下級請示上級時,主旨段末尾之期望語不宜使用「請核復」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使用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,以示敬意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對於受文者並無特別要求或請其配合辦理事項,主旨段之期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使用「請查照」,不使用「請查照辦理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對於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提出答辯或報告時(例如各行政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答復監察院之公文),主旨段之期望語可用「請察照」、「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詧照(舊詞)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「請查照」、「請核示」之概括性期望語,應僅列於「主旨」段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應在「說明」段或「辦法」段重複敘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提供意見供平行機關參考時,主旨段末尾之期望語應用「請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」;如果必須審酌,可用「請酌處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表示意見,下級機關函復時,主旨段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尾之期望語,應用「請鑒核」,不可用「請卓參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凡屬建議、准駁、採擇及判斷等性質之公文用語,應注意明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肯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凡屬具有強制性之公文,要求他機關或下級機關應依法令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者,應於文稿內直接敘明,不宜使用「請協助配合」之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彈性詞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. 行政院 104.3.25 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示:「為使各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、目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。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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