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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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最廣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行政院訂頒《文書處理手冊》所稱之「文書」。依該手冊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點定義:「所稱文書,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,不論其形式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。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,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,均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在內。」最廣義除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外,尚包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切紀錄之資料,不論其形式如何(如文件、書籍、圖說、磁片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光碟、錄音帶、錄影帶)或其性質如何(如一般行政文書、司法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書、行政答辯書、訴願決定書、外交文書、軍事文書或其他適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)均包括在內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廣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《公文程式條例》所稱之「公文」。依該條例第 1 條規定:「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文者,謂處理公務之文書;其程式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之規定辦理。」廣義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,除須具有一定之名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程式外,其名稱、程式亦須依據該條例或相關法律之規範為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未必為公務員所製作(如人民之申請書)。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狹義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《刑法》所稱之「公文書」。依《刑法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稱公文書者,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。」同條第 2 項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」狹義之公文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義更為嚴謹、範圍更為縮小。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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