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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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                   試擬公文稿(擬稿即可,無須擬簽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
                   ㄧ、試擬之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稿代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檔   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年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銓敘部  書函(稿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址:000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人: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:00-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子信箱:0000@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:如正、副本收受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別:速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如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有關○○○君詢問進修碩士在職專班以交換學生身分出國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否申請留職停薪,因涉及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規定,係屬貴管權責,檢附原申請書影本 1 份,移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卓處逕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依○君 000 年 00 月 00 日申請書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(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)第 4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規定:「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留職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薪:……三、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,其進修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。……。」茲以留職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薪辦法係為統一規範各機關辦理留職停薪之事項而訂定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又該辦法為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務人員進修之規定,於 91 年 7 月 1 日配合修正第 4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項第 3 款(現為第 4 條第 3 款)等規定。有關○君所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修碩士在職專班,以交換學生身分出國,得否依留職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薪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節,因涉及渠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疑義,事涉貴管權責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爰移請卓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本: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:○○○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本:本部○○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銓敘部(部戳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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