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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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    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    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        1.「申請」及「聲請」皆指就某 •  例(申請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請           事項對機關加以說明並請求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務人員俸給法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明           其字面意義並無區別,惟為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4條第2項:「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明           適用上有明確之分別起見,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院轉發法律統一用字表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格資格,申請改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對法院或司法性質事項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俸級者,應於取得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求用「聲請」;對行政性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試及格證書之日起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請求用「申請」。此外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月內辦理……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於準司法性質者,亦用「聲 •  例(聲請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2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 1 項:「當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文書……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「聲明」表示公開解說,以昭 •  例(聲明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大眾。「申明」表示詳細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,鄭重告知或說明,含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:「當 事 人或 利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解、表白之意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對於執行法官、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,得於強制執行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明異議。……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 例(申明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如「土地所有權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」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房屋基地坐落申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」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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