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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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四、函(稿)各款項目及撰寫重點(按上圖依序介紹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第 1 部分【版本檔案資料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撰寫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機關         須為機關之全稱。2 個以上之機關會銜者,主辦機關在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銜         或上,會辦機關在右或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機關全銜之後,填寫令、呈、咨、函、公告或其他類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名稱,以顯示文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擬稿階段之版本為「稿本」,由承辦人員於上述文別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註明「(稿)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發文版本為「正本」、「副本」或「抄本」,由發文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在繕本上戳記註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《檔案法》及各機關規定,包括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檔號         號、卷次號及目次號,依各機關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而填寫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為稿本時,填本機關之檔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《檔案法》及各機關規定,計有永久保存、30 年、25 年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年、15 年、10 年、5 年、3 年及 1 年。如為稿本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年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本機關之保存年限;如為正本、副本時,空白留給收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填寫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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