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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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位學習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一、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書函」係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案情較為簡單時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
                   所使用之公文種類。書函用途很廣,不受行文系統與層級之限制,應用
                   起來靈活方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二、使用時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公務未決階段,尚需磋商、徵詢意見、協調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未涉行政處分、准駁決定、法規解釋,僅為簡單觀念通知、例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業務、通報事項時。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寄送普通文件、書刊或一般聯繫、查詢等事項須行文時。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補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函使用時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院 104.4.28 院臺綜字第 1040130453 號函修正《文書處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冊》第 15 點(一)6(1)乙相關規定。基於書函不如函之正式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避免實務上各機關使用書函答復民眾過於浮濫,改為僅限於舉凡
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內容無涉准駁、解釋之簡單案情時使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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