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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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撰擬要領
(一)公告儘量使用通俗、簡淺明確且易懂之文字製作,必須加註標點
符號。
(二)各段撰寫重點
1.「主旨」
(1)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,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
書寫。
(2)「主旨」末端不寫期望語或目的語。
2.「依據」
(1)敘明公告事項之原由,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
函,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、字號。
(2)有 2 項以上「依據」者,每項應冠數字,分項條列,另列
縮格書寫。「依據」直接寫引用之法規或根據,不必寫「依
據……辦理」。
3.「公告事項」(或說明)
(1)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,冠以數字,另列縮格書寫,使層次
分明,清晰醒目。
(2)公告內容僅就「主旨」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,得改
用「說明」為段名。
(3)公告如另有附件、附表等文件時,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,
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。
五、公告方式
(一)張貼於各機關公布欄(應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及蓋用機關印
信)。
(二)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(可免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,免蓋機關
印信)。
(三)刊登於政府公報(可免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,免蓋機關印信)。
(四)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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