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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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第
第六節 公告 三
章
數位學習 常
見
公
一、意義 文
格
「公告」為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,向公眾或特定對象 式
宣布周知時使用。
二、使用時機 第
六
節
(一)對公眾宣布事項以公開周知:例如學校公告考試資訊、錄取人員 公
榜單,考試院公告國家考試錄取人員榜單等。 告
(二)對公眾宣布事項並有所勸誡︰例如每逢連假,對於高速公路之各
項管制措施,交通主管機關應先行公告;又如近年因 COVID-19 疫
情,對於應戴口罩、禁止餐廳內用等,各級政府須依《傳染病防
治法》發布公告。
(三)工程招標或物品採購︰例如工程單位或總務單位依《政府採購法》
規定,公告周知不特定廠商參與投標等。
(四)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之預告或廢止之公告︰依《行政程序法》
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,行政機關擬訂、修正或
廢止法規命令時,除情況急迫,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,應
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。
(五)法人、團體、公司、企業之設立或變更註(撤)銷登記,應依法
辦理公告。
三、公告結構
(一)公告結構原則為「主旨、依據、公告事項」三段式(「公告事項」
必要時得改用「說明」),或「主旨、依據」二段式或「主旨」
一段式。
(二)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,得使用定型化格式處理,免用
三段式。
(三)行款無「受文者」,不列公告機關地址、聯絡方式,亦無「速別」
及「密等及解密條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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