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節 移文單
一、 移文單係非原受理機關之職權所能處理,而將有關機關、團體或人民之
來函,用例稿方式,移請主管機關為適法之處理,故移文之理由原則僅
需於主旨敘明即可。
二、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,應視其內容及案情,若陳情事項單一且非
屬本機關管轄權責者,自可逕以「移文單」移送主管機關辦理,並副知
陳情人,不必退還;倘陳情事項涉本機關權責或 2 個以上機關權責者,
實務上,各機關處理類此案件仍用「函」或「書函」,送請相關機關配
合辦理,並副知陳情人(行政院 110.8.30 解釋參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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