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 -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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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節 公務電話紀錄
凡公務上聯繫、洽詢、通知、報告等可以電話聯絡方式,簡單正確說明之
事項,經通話後,發(受)話人如認為有必要,可將通話紀錄複寫 2 份,1 份
送達受(發)話人,然後雙方附卷,以供查考。當前科技進步,以電話處理公
務是最迅速之方法,可使千萬里外之事務藉電話溝通,立即獲得處理,同時減
少公文往返發行,大為提高行政效率。惟使用電話處理公務,應著重紀錄及格
式之完善以及公務保密,才能發揮公務效力。如有機密之公務,應按規定使用
電話密語,否則不可以電話傳送,以防洩密。公務電話紀錄之作法如下:
一、 公務電話紀錄格式,依《文書處理手冊》所附格式分為:「協調事項」、
「發(受)話人通話內容」、「發話人單位職稱姓名」、「受話人單位
職稱姓名」、「通話時間」、「備註」等欄。
二、 公務電話紀錄,如有故意捏造不實之通話內容,須負「偽造文書」之法
律責任,以為防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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