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
錄
篇
三、 公務電話紀錄格式
第
九
章
(全銜)公務電話紀錄 公
文
協 調事 項 格
式
補
發(受)話 充
人通話內容
第
發 話 人 六
節
單 位 公
職 稱 務
電
姓 名 話
紀
受 話 人 錄
單 位
職 稱
姓 名
通 話時 間
備 註
說明:
一、本格式以「A4」70 磅以上模造紙或再生紙印製。
二、裝訂成冊後另將下列文字印刷於封面內頁。
(一)各機關間凡公務上聯繫、洽詢、通知等可以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,均可使用
本紀錄。
(二)本紀錄應由發話人認有必要時,複寫 2 份,以 1 份送達受話人。
(三)本紀錄發話、受話雙方均應附卷存檔,以供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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