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2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P. 102

常見公文用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點架構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 用 及 用 語 律 統 一  法律統一用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文起首所用之發語詞,如有關、關於、檢送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首語          檢陳;制定、訂定、修正、廢止;預告、公告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任、特派、任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統一用語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據其他機關或發文者來文時之用語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敘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依、奉、依據、敬悉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阿拉伯數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謂語         彼此禮貌上的代稱詞,如貴、鈞、本、大、臺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(如代碼、國民身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般 公 語 用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、      經辦語         處理案件的聯繫用語,如遵經、案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證統一編號、編號、發文字號、日期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、序數、電話、傳真、郵遞區號、門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審核或答復受文者請求時的用語,如應予照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等)、統計意義(如計量單位、統計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駁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敬表同意、如擬、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等)者,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受文者表達行文期望之用語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望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中文數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請鑒核、請查照、請於文到10日內回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、專有名詞(如地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語         用於一段之起頭,點出該段表達意旨,如查、經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書名、人名、店名、頭銜等)、慣用語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連接詞         用於文中,承上啟下,使語意通暢,如惟、至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送語         致送資料文件之用語,如附陳、檢陳、檢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用法令條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簽後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檔    號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簽已奉准,如後附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封開窗紙本函範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年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市政府    書函(稿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法規條項款目、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語         抄本發送使用,如抄陳、抄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地址:000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人:○○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,使用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:00-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子信箱:0000@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拉伯數字;但屬法規制訂、修正及廢止案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束語         全文之總結用語,如敬陳、此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作業者,應依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、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:如正、副本收受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統一用語表》等相關規定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別:速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首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如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駁語    期望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點符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有關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一案,擬予同意,請核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:          稱謂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原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敘語   一、奉鈞長指示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。             連接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辦語   二、本案前經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茲查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爰○○○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檢陳本案相關證卷資料如後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送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擬辦:以上所擬如奉核可,擬函復○○○,副本抄送○○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敬陳   結束語              抄送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局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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