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5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P. 105

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典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文用語改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公文用語自古積習相沿,累積諸多專門術語,或陳腔濫調、或模稜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,常被譏為「官樣文章」。直至 17 年國民政府制定《公文程式條例》,明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文文字應「簡、淺、明、確」,同時內政部頒布《暫行公文革新辦法》,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要求「凡批示、佈告之類直接對民眾言者,應一律採用白話,並用新式標點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俾通曉文義者,一目了然,即不識文字者,也可一聽即解。」41年政府更訂頒「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用語改革」,至此的確淘汰、簡化不少公文用語,使之日趨簡易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年代政府為使公文澈底擺脫陳舊落伍程式及用語,以期充分發揮溝通效
                      果,提升行政效率,再次推動公文重大改革,先於 61 年頒布《行政機關公文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要點》,再於 62 年頒布《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》。當時除了公文程式的變
                      革之外,對不切時宜及實際需要之公文用語,也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或刪除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如規定「悉」、「敬悉」、「等情」、「等由」、「等因」等引述公文的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束用語,一律免用;又規定「呈稱」、「令開」、「內開」等引文起首語;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」、「為荷」、「為禱」等結尾語(形同標點符號的斷句用詞)亦一律取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年政府為與國際接軌,特別修正《公文程式條例》,自 94 年起正式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「橫式公文」;為應橫式公文之需,並訂定《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》,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數字的使用更貼近現代。另外,94 年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17 次會議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《陸海空軍服制條例》時,也通過附帶決議:「有關法律條文用字用語,宜
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轉知各法案草擬機關,儘量朝通俗、易明之文字改進,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社會大眾容易接近與瞭解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歷經長年多次的改革,行政機關公文用語已大抵脫離舊式官僚積習,許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卑亢用語如「竊、仰、遵、伏祈」等已不復見;苟且敷衍之模稜詞句如「似屬可行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尚無不合」等,經三申五令後已屬少見。只是部分機關或因習慣、或因不甚瞭
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,仍有誤用或使用不當之情形,例如「為要」、「為荷」、「為禱」等,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由標點符號取代之結尾語,仍有使用者,此實屬聊備一句,點綴而已。又如「乙
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」、「乙份」等「乙」字,係早年筆墨撰文時代,為避免數字被竄改所用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表示,如今電腦撰稿、轉檔繕文,「乙」字已無實益,行政院已多次表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再使用,但仍常見;再如「至紉公誼」、「實感德便」等頂多用於公務書信「箋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情面感謝詞,仍見混用於「函」主旨之中,行政院已於 110.8.5 函示,結尾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如「實紉公誼」、「為荷」等,純屬贅詞,行政院訂頒之《文書處理手冊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所附公文作法舉例,並無「至紉公誼」之結尾用語,應儘量避免使用。















 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
 10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
   100   101   102   103   104   105   106   107   108   109   1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