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5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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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第六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位學習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一、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公告」為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,向公眾或特定對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
                   宣布周知時使用。

            二、使用時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對公眾宣布事項以公開周知:例如學校公告考試資訊、錄取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榜單,考試院公告國家考試錄取人員榜單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公眾宣布事項並有所勸誡︰例如每逢連假,對於高速公路之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管制措施,交通主管機關應先行公告;又如近年因 COVID-19 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,對於應戴口罩、禁止餐廳內用等,各級政府須依《傳染病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治法》發布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工程招標或物品採購︰例如工程單位或總務單位依《政府採購法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,公告周知不特定廠商參與投標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之預告或廢止之公告︰依《行政程序法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,行政機關擬訂、修正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廢止法規命令時,除情況急迫,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,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法人、團體、公司、企業之設立或變更註(撤)銷登記,應依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公告。

            三、公告結構

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公告結構原則為「主旨、依據、公告事項」三段式(「公告事項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要時得改用「說明」),或「主旨、依據」二段式或「主旨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段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,得使用定型化格式處理,免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段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行款無「受文者」,不列公告機關地址、聯絡方式,亦無「速別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「密等及解密條件」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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