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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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撰擬要領

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公告儘量使用通俗、簡淺明確且易懂之文字製作,必須加註標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各段撰寫重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「主旨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,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寫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「主旨」末端不寫期望語或目的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「依據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敘明公告事項之原由,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,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、字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有 2 項以上「依據」者,每項應冠數字,分項條列,另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縮格書寫。「依據」直接寫引用之法規或根據,不必寫「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……辦理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「公告事項」(或說明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,冠以數字,另列縮格書寫,使層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明,清晰醒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公告內容僅就「主旨」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,得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「說明」為段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公告如另有附件、附表等文件時,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。


            五、公告方式

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張貼於各機關公布欄(應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及蓋用機關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(可免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,免蓋機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信)。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刊登於政府公報(可免署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,免蓋機關印信)。
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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