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5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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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六、期望語
第
(一)期望語意義 四
章
「期望語」係指對受文者表達行文期望之用語。實務上公文 常
使用之期望語包括「概括性期望語」及「描述性期望語」2 大類。 見
公
概括性者,如「請查照」、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等,是籠統的、
文
制式的請求用語;描述性者,如「請於文到 10 日內回復」、「請 用
惠予協助宣導」、「請就貴管權責部分加強辦理」等,是具體的、 語
非制式的請求或要求用語。
第
(二)期望語使用 一
節
「簽」是對長官行文,主旨通常使用概括性期望語;「函」 一
是代表機關(首長)對外行文,主旨常見描述性期望語。描述性 般
公
用語之使用,係就個案情形撰寫,無統一用語;至概括性用語,
文
則有法定或通用之用語,常見如下。 用
語
用語 適用範圍
「鑒核」有考察、審酌之意,用於請上級機關
或首長審核並指示,大多用於自訂或奉上級指
請鑒核
示訂定計畫、作業要點等陳報。亦即「請鑒核」
通常用於報核案件。
請上級機關指示以便遵行,大多用於行政業務
對上 請核示 的請示。亦即「請核示」通常用於請示案件。
使用 「察」為仔細看之意,請上級機關查明、審酌
請鑒察
用。「請鑒察」常用於查報案件。
請釋示 請上級機關解釋法律規章,以便遵行。
請上級機關審核後保留,以備日後查考用,如
請核備
執行成果回報。
請備查 請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日後查考用。
請核轉 請上級審核並再轉報上一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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