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7 - 公文撰作解析
P. 127
主
題
篇
(三)期望語使用注意事項
1. 下級請示上級時,主旨段末尾之期望語不宜使用「請核復」, 第
四
應使用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,以示敬意。 章
2. 對於受文者並無特別要求或請其配合辦理事項,主旨段之期望 常
見
語使用「請查照」,不使用「請查照辦理」。
公
3. 對於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提出答辯或報告時(例如各行政機 文
關答復監察院之公文),主旨段之期望語可用「請察照」、「請 用
語
詧照(舊詞)」。
4.「請查照」、「請核示」之概括性期望語,應僅列於「主旨」段,
第
不應在「說明」段或「辦法」段重複敘述。
一
5. 提供意見供平行機關參考時,主旨段末尾之期望語應用「請卓 節
參」;如果必須審酌,可用「請酌處」。 一
般
6. 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表示意見,下級機關函復時,主旨段末 公
尾之期望語,應用「請鑒核」,不可用「請卓參」。 文
用
7. 凡屬建議、准駁、採擇及判斷等性質之公文用語,應注意明確 語
肯定。
8. 凡屬具有強制性之公文,要求他機關或下級機關應依法令規定
辦理者,應於文稿內直接敘明,不宜使用「請協助配合」之類
有彈性詞語。
9. 行政院 104.3.25 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示:「為使各機
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、目的
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。」。
118 1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