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9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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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                   試擬公文稿(簽、稿同時上陳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
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試擬之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檔   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稿併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年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 年 00 月 00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○○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有關內政部令修正放寬小型表演空間原適用之建管及消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建築物適用範圍,以利小型表演空間多元設置一案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擬通函協助宣導,簽請核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依據內政部 000 年 00 月 00 日台內營字第 00000000000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鑑於近年來臺灣藝術文化活動逐漸走出傳統廳院,並轉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街頭巷弄之小型表演,本部為增進小型表演空間之多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置,前邀集內政部、教育部共同研商修改相關法令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茲內政部令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,放寬小型表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間原適用之建管及消防規定建築物適用範圍,將有利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表演空間之多元設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擬辦:本案擬將內政部修正情形函請各直轄市政府、縣市政府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宣導善加利用。附部函稿,併請核判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 層決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單位          會辦單位            決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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