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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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四、會議提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案係開會前,與會單位準備提出會議中報告或討論之議案。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會議規範》第 34 條規定:「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,提案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特別規定,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,需有附署。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,與附議人數同。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提案內容包括:提案人、案由、說明、辦法(擬處意見)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提案類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報告案:係交待已發生及已處理過之事務,亦即已經做了或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經發生並經過處理,或將應讓與會者知道之訊息提出於會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者,均為「報告案」,只是說明,不進行討論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討論案:凡是職權涉及較廣泛,非單一單位能處理或決定之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,應提出於相關法定會議討論,俾集思廣益或作成決定之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,稱為「討論案」,討論案需要經過討論,必要時還要進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決。
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提案之本文結構亦採一般公文三段式,首段以「案由」取代「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」,寫法與一般公文類同。「說明」主要係敘述完整之背景資料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或理由。「辦法(或擬辦、擬處意見)」須具體可行,若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正案,必須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。又提案無論係報告案或討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均尚未經會議確認或討論,仍屬「擬案」性質,因此,報告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後一段之「決定」、討論案最後一段之「決議」,均應先行空白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會議後整理會議紀錄時再依會議討論結果填列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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