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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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錄
篇
四、會議提案
第
(一)提案係開會前,與會單位準備提出會議中報告或討論之議案。依 九
章
《會議規範》第 34 條規定:「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,提案除
公
依特別規定,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,需有附署。其 文
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,與附議人數同。」 格
式
(二)提案內容包括:提案人、案由、說明、辦法(擬處意見)。 補
(三)提案類別 充
1. 報告案:係交待已發生及已處理過之事務,亦即已經做了或是
已經發生並經過處理,或將應讓與會者知道之訊息提出於會中 第
報告者,均為「報告案」,只是說明,不進行討論。 三
節
2. 討論案:凡是職權涉及較廣泛,非單一單位能處理或決定之事 會
務,應提出於相關法定會議討論,俾集思廣益或作成決定之議 議
文
案,稱為「討論案」,討論案需要經過討論,必要時還要進行
書
表決。
(四)提案之本文結構亦採一般公文三段式,首段以「案由」取代「主
旨」,寫法與一般公文類同。「說明」主要係敘述完整之背景資料、
依據或理由。「辦法(或擬辦、擬處意見)」須具體可行,若為
修正案,必須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。又提案無論係報告案或討論
案均尚未經會議確認或討論,仍屬「擬案」性質,因此,報告案
最後一段之「決定」、討論案最後一段之「決議」,均應先行空白,
於會議後整理會議紀錄時再依會議討論結果填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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