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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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二、 條列式裁處書(包括「未經聽證」及「經聽證」2 種格式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              未經聽證之行政機關裁處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機關)裁處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  年  月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
             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及護照號碼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性別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日期:  年  月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             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:
              地址:
             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:
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號碼:
              性別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日期:  年  月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地址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主旨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聽證之行政機關裁處書
              事實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機關)裁處書
              理由及法令依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  年  月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
              繳款期限:   年   月   日       繳款地點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:
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:1.不服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,繕      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及護照號碼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,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上級                 性別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日期:  年  月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提起訴願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:
                     2.罰鍰逾期不繳納者,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                 地址: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分署執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行政機關得視相關法規規定及案件增減內容】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號碼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別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日期:  年  月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分機關            地址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機關首長)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由及法令依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繳款期限:   年   月   日       繳款地點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:1.不服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二個月內,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○高等行政法院(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)提起行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訟。(行政程序法第109條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罰鍰逾期不繳納者,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分署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行政機關得視相關法規規定及案件增減內容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分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機關首長)○○○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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