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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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律 用 及 用 字 統 一 語  法律統一用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統一用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阿拉伯數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(如代碼、國民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證統一編號、編號、發文字號、日期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、序數、電話、傳真、郵遞區號、門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等)、統計意義(如計量單位、統計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等)者,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            使用中文數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、專有名詞(如地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書名、人名、店名、頭銜等)、慣用語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字
                    、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
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用法令條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法規條項款目、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,使用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拉伯數字;但屬法規制訂、修正及廢止案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作業者,應依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、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統一用語表》等相關規定辦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點符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原則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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