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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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第
四
二 章
律 用 及 用 字 統 一 語 法律統一用字
法 、 常
見
公
文
法律統一用語 用
語
使用阿拉伯數字
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(如代碼、國民身
分證統一編號、編號、發文字號、日期、
時間、序數、電話、傳真、郵遞區號、門牌
號碼等)、統計意義(如計量單位、統計數
據等)者,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
數字 使用中文數字
使用原則
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、專有名詞(如地名
三
、書名、人名、店名、頭銜等)、慣用語者
標
字
、 數
及
符
使
用
點
號
,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
、
引用法令條文
屬法規條項款目、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
,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,使用阿
拉伯數字;但屬法規制訂、修正及廢止案之
法制作業者,應依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、《
法律統一用語表》等相關規定辦理
標點符號
使用原則
102 1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