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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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補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 行政院 111.10.21 解釋:現《文書處理手冊》之附錄 5《公文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》之訂定,旨在供各機關於公文書橫式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。又基於各機關公文數字用語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態不一,未能逐一列舉,爰提供「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」,俾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機關參考。是以,除相關法規就數字用法另有規定外,各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得視案情、性質等,自行靈活運用,惟不論採阿拉伯數字或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數字表示,均應力求前後一致及正確無誤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行政院 110.12.30 解釋︰有關門牌號碼提及道路名稱之「段名」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門牌號碼具一般數字意義(序數),爰「數字用法舉例一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」係使用阿拉伯數字。另《門牌位置資料標準》規定,「段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以中文數字表示,如「一段」或「二段」,爰現行實務上門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或道路標誌牌之「段」名係使用中文數字。綜上,現行實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於公文內容提及門牌資料有關段名之描述時,使用阿拉伯數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○○路 1 段)或中文數字(○○路一段)均無不可,惟不論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種書寫方式,均應力求「段」名書寫正確無誤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行政院 103.6.18、105.4.11 解釋︰所稱「一案」一詞,因其性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描述性用語,為求簡淺明確,應依數字使用原則第 3 點規定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中文數字(即「一案」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小案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別                     適當寫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曾見寫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描述 有關本局 111 年度員工教育 「1 案」或「乙案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語 訓練一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      專有 勞動部推動「一例一休」  「1例1休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文字 名詞 專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習慣 國稅局審查一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審查 1 科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量 檢送新冠肺炎(COVID-19) 「一份」或「乙份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      單位 防疫須知 1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阿拉伯 序數 出口第11類紡織及其製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第十一類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       統計 發生機率為 80%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八十 %」或「百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八十」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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