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9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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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統一用語 說明
第
「一、二、三、四、 四
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,即不寫為:「壹、貳、 章
五、六、七、八、
參、肆、伍、陸、柒、捌、玖、拾、佰、仟」。 常
九、十、百、千」 見
公
「零、萬」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「零、萬」不寫為:「○、万」。 文
用
資料來源:
語
62 年 3 月 13 日立法院第1屆第 51 會期第 5 次會議通過,現載於《文書處理手冊》。
第
二
節
法
律
統
小補帖 一
用
法律用語 字
及
無論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,有些用字詞句似為相近,但所發生
用
之法律效果卻有所不同;有些字面雖然不同,實則意義並無差別, 語
略舉一些相近詞句對照如下表。(有關法律或一般用語之辨正,請
參閱本教材「附錄篇-公文用語補充資料」)
制定 覆議 聲明
訂定 程序 復議 司法 聲請
定 明定 用語 附議 使用 聲求
詳定 複議 訴聲
定之 決議 申請
新訂 結果 決定 行政 申訴
增訂 用語 結論 使用 訴願
訂 擬訂 議決 訴求
另訂 備查
訂頒 監督 核備
用語 核定
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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