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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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補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公文」係代表何人進行意思表示,是機關首長?單位主管?或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手的承辦人員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從公文簽署之章即可得知,例如甲市政府函,函最後署章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市長○○○」代表本函係甲市市長所發之意思表示。此外,「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銜公文」係由數個首長共同署章,代表是由數個首長共同發函或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;委員制決定之公文,須由全體或部分委員共同署名,代表此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由委員共同決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《公文程式條例》第 4 條規定:「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
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首長職務時,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,由代理人署名。機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長因故不能視事,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,其機關公文,除署
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,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、姓名於後,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加註代行二字。……」均可見公事的職權行使者,必須呈現在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簽署之上;亦即職權行使者、意思表示者必須明確(註:目前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之公文已多採電子傳輸,而電子傳輸之公文已省略首長簽署之章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蓋以「電子公文交換章」取代,僅剩紙本公文才有首長簽署章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印)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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