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2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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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採購秘密︰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34 條(規定重點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辦理採購,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辦理招標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底價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標後至決標前,仍應保密。機關對於廠商投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守秘密。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 人事秘密︰《公務人員陞遷法》第 16 條、《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試法》第31條、《公務人員考績法》第20條、《考
                    2. 種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績委員會組織規程》第 7 條。
                    (種類繁多,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6) 陳請檢舉案件保密
                    散見於各種法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70 條︰行政機關對人民之
                    中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情有保密必要者,受理機關處理時,應不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《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》第 10 條︰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檢舉機關,對於檢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居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服務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及被檢舉人之姓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及檢舉書、筆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有關資料,應予保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一般公務機密等級︰均為「密」等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︰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,予以保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之事項,種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繁多,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,復以契約或行政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經緯萬端、錯綜複雜,難以明定最高保密期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3. 等級與保密                 法律規定「一般公務機密」之事項,主要係為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護個人安全(如檢舉人身分)、隱私(如醫療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務等或犯罪紀錄等)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(如人事、採購作業等),除政府機關行政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,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密外,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,並無完成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,依法即應持續保密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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