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 - 公文撰作解析
P. 54

向上級請示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對外行文
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區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務書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報告               (或內部單位行文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箋函
                    正式案                  大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原則以
                    複雜案         【包括內簽、外簽】 【原則以首長名義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長名義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便簽
                    簡易案           【原則為內簽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以內部
                    例行案                  角簽                 【以機關名義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名義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內部極簡簽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角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幕僚參贊意見簽】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補帖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便箋」與「便簽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「箋」是寫信或題字用紙,以及書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信札。至於「簽」,作為動詞時是文書上題字、題名;作為名詞時是標示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紙條。因「箋」多具精緻華美,民國初年公文體制尚未完備時,常見以「箋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為公務往返的文書。然公文體制建立後,「箋」並未列入《公文程式條例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公文種類中﹔但使用仍然普遍,尤其為特別著重雙方關係或拉近公務友誼
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更屬常見,因此,行政院於其訂頒之《文書處理手冊》,將其歸入「其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文」類別中,名稱原訂為「箋函或便箋」(通稱「公務書信」),其定義為「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名義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」。在實務上,以首長個人名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外使用者為「箋函」,通常文體結構較為複雜,用字遣詞也較為講究;至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部單位間使用者為「便箋」,結構及用字比較簡易,不受拘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於「簽」的部分,《文書處理手冊》亦將其列入「其他公文」類別中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定義為︰「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,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示、請求、建議時使用。」因此,「簽」是界定為具有請示或報告作用的「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文」﹔另在實務上,再依案情輕重或繁雜程度等,細分為大簽、小簽、角簽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辦單等,其中「小簽」通常用於例行或簡易案件,早期又稱「簡簽」或「便簽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上所述,以往「便箋」與「便簽」使用上有所不同,「便箋」用於單位
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往返使用,屬「平行文」;「便簽」為「簽」的一種,屬「上行文」。惟 104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行政院修正《文書處理手冊》時,將原訂的「箋函或便箋」種類名稱修正為「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或便簽」,亦即刪除「便箋」,以「便簽」取代;112 年 6 月 8 日再修正《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處理手冊》時,進一步將「便簽」單獨抽出定義為「以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
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公務時使用」。因此,目前「便簽」已取代「便箋」,成為平行單位間公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往返的「平行文」,本教材將按《文書處理手冊》現行規定分類使用。



            4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
   49   50   51   52   53   54   55   56   57   58   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