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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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       (五)第 5 部分【行文對象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撰寫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位於函上方之「受文者」欄位,於撰稿階段(稿本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文單位如有 2 個以上者,應書寫「如行文單位」或「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副本收受者」或「如發文清單」等文字。稿本經批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            後,送由文書單位繕製要發文之繕本(正本、副本)時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本欄位分別繕打各該受文者名稱,並分別寄送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受文者如為人民,於其姓名之後加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君」;有職銜者應書「姓+職銜+名字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「正本、副本」與「受文者」意義不同,「受文者」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指「該件收件者」;而「正本」及「副本」欄位所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「全體收件者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正、副本欄位所填行文對象,應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;地址非眾所周知者,應予註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內部得以加發「抄本(件)」方式處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正、副本欄位有數個行文對象,如有既定順序,依其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;如無,慣例中央在前、上級(高層)機關在前、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本           者在前、外機關在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        4. 使用副本注意事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本        (1)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,儘量利用副本,避免重複辦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對上級機關,為示尊重,以不發送副本為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副本除知會外,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,得於文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敘請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附件以正本為限,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,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「副本」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「含附件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「含○○附件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,抄本(件)及譯本不必蓋印,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分別標示「抄本(件)」或「譯本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(六)第 6 部分【行文機關首長署章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行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長簽字章             ○○長 ○○○(簽名式文字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行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行函            首長職章            ○○長 ○○○(一般打字)+蓋職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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