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1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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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補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謂語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何分辨機關層級高低,俾正確使用「鈞」或「貴」,就現行五院,以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及地方政府體制,實屬不易,行政院曾有多次解釋,茲舉數則提供參考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110.12.6 解釋︰依據《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》第 1 條規定,總統依據《憲法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職權,設總統府;同法第 2 條規定,該府設第一局、第二局、第三局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要室、侍衛室、公共事務室等單位。經洽據總統府表示,實務上,各地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多以平行文方式致函該府或該府內部單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110.7.1 解釋︰有關所詢直轄市政府行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(如最高行政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院)時,應使用「貴院」或「大院」一節,考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並無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隸屬關係,惟實務上,地方政府行文司法院時多稱之「大院」,且查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(如最高行政法院)亦應為無隸屬關係之平行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,爰依前開本手冊規定使用「貴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110.1.10 解釋︰一、按《地方制度法》第 14 條規定,直轄市及縣(市)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自治團體。依地方自治精神,中央與地方政府皆屬國家事務的共同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並無上下隸屬關係,惟依《地方制度法》規定,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按事項(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)之性質,分別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監督。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所詢地方機關行文中央機關係屬上行文或平行文,應視各該法令與不同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督關係及案件類型,據以判斷,如該個案屬有指揮監督關係者,即應以上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方式辦理。二、另依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》第 7 條及第 14 條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組織法規,其內容應包括機關隸屬關係;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指揮監督權,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,應以法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所詢本院所屬不同層級機關、機構間之行文,應視各該組織法規及相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令,據以判斷有無隸屬或指揮監督關係,使用相對應之行文方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109.1.30 解釋︰有關所詢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行文交通部,申請交通安全教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畫經費係屬上行文或平行文及其公文用語一節,如依該經費補助規範判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上下隸屬關係,自得以平行文方式辦理,並使用相對應之公文用語,例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貴部」、「檢送」、「請惠予協助經費補助事宜」等。(註︰實務上亦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「大部」)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● 110.12.8 解釋︰……學校行文市政府教育局以外局處之公文用語問題,參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開規定,如學校與市政府教育局以外局處間雖無隸屬關係,得以平行文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辦理並使用相對應之公文用語,例如「檢送」、「請查照」等;至公文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稱謂用語,仍得視各該法令及行文目的審酌使用「大」或「貴」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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