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8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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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稱謂語
稱謂語是彼此禮貌上之代稱詞,常見如下。
上行文 平行文 下行文
對 鈞 有隸屬關係之 貴 對無隸屬關係 貴 上級機關對
受 下級機關對上 之平行機關或 下級機關使
文 級機關使用, 人民團體使用 用。
者 如鈞院、鈞部 ,如貴局、貴
直 、鈞府。 會、貴公司。
接 大 對無隸屬關係
稱 之上級機關使
謂 用,如大院、
大部。
鈞長 屬員對長官或 臺端 機關對人民的 貴 上級機關首
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 先生 稱謂。 長對下級機
下級機關對上 女士 關首長使用。
級機關首長使 君 臺端 機關或首長
用。 對屬員使用。
發 本 對上級機關 本 對平行機關、 本 對下級機關
文 (無論有無隸 單位或人民、 自稱時使用。
者 屬關係)自稱 團體自稱時使
自 時使用,如本 用, 如本校、
稱 府、本縣。 本會。
職 屬員對長官或 本人 人民對機關自
下級機關首 名字 稱時用之。
長對上級機關
首長自稱時使
用。
註:
1. 對機關、團體稱「全銜」或「簡銜」,如一再提及,必要時得稱「該」;對職員稱「職
銜」。
2. 對個人一律稱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或「君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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