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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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第
第四節 書函 三
章
數位學習 常
見
公
一、意義 文
格
「書函」係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案情較為簡單時, 式
所使用之公文種類。書函用途很廣,不受行文系統與層級之限制,應用
起來靈活方便。 第
四
二、使用時機 節
書
(一)公務未決階段,尚需磋商、徵詢意見、協調時。 函
(二)未涉行政處分、准駁決定、法規解釋,僅為簡單觀念通知、例行
性業務、通報事項時。
(三)寄送普通文件、書刊或一般聯繫、查詢等事項須行文時。
小補帖
書函使用時機
行政院 104.4.28 院臺綜字第 1040130453 號函修正《文書處理
手冊》第 15 點(一)6(1)乙相關規定。基於書函不如函之正式,
為避免實務上各機關使用書函答復民眾過於浮濫,改為僅限於舉凡
答復內容無涉准駁、解釋之簡單案情時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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