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 -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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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會議相關名詞釐清
1.「紀錄」是名詞,會議紀錄文件上標題所用的就是名詞
的「會議紀錄」。
紀錄
2.「記錄」是動詞,以往會議紀錄文件上註明記錄人員姓
記錄
名的欄位是寫「記錄」,嗣行政院函示,記錄人員亦
寫「紀錄」。
1.「出席者」指出席會議並有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
表決及選舉權利的人。
出席者 2.「列席者」指列席會議指導、報告、備詢、觀摩,但無
列席者 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表決及選舉權利的人。
3. 公務機關會議,請上級機關派員指導,在開會通知單上
應將上級機關書寫於列席者欄位,以示尊重。
1. 決議:合議制機關或合議制組織參與者一定比例之出
席,以及出席者一定比例之表決所作成的意思表示,
一般會議討論事項多用「決議」。「決議」為表決、
議定之意,凡議案經主席提付表決者,不論可否,均
稱為會議「決議」。
2. 決定:獨任制機關或首長主持會議,主事者自行作成
決議
的意思表示。通常無須討論之事項(如報告事項)多
決定
用「決定」。司法或準司法文件(如復審決定書、訴
結論
願決定書)亦使用「決定」。
3. 結論:協商事項獲致共識可用「結論」,例如民意代
表處理為民服務案件,而通知公務機關出席之協調會,
其結果稱為協調會議「結論」,非會議「決議」。「結
論」表示對許多的討論作一個總結,凡議案經過討論
後,最後所下的論斷,稱為會議「結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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