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 -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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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會議相關名詞釐清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「紀錄」是名詞,會議紀錄文件上標題所用的就是名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「會議紀錄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紀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「記錄」是動詞,以往會議紀錄文件上註明記錄人員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的欄位是寫「記錄」,嗣行政院函示,記錄人員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寫「紀錄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「出席者」指出席會議並有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決及選舉權利的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席者         2.「列席者」指列席會議指導、報告、備詢、觀摩,但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席者            動議、提案、討論、表決及選舉權利的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公務機關會議,請上級機關派員指導,在開會通知單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將上級機關書寫於列席者欄位,以示尊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決議:合議制機關或合議制組織參與者一定比例之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席,以及出席者一定比例之表決所作成的意思表示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會議討論事項多用「決議」。「決議」為表決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定之意,凡議案經主席提付表決者,不論可否,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為會議「決議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決定:獨任制機關或首長主持會議,主事者自行作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意思表示。通常無須討論之事項(如報告事項)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「決定」。司法或準司法文件(如復審決定書、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願決定書)亦使用「決定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結論:協商事項獲致共識可用「結論」,例如民意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處理為民服務案件,而通知公務機關出席之協調會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結果稱為協調會議「結論」,非會議「決議」。「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」表示對許多的討論作一個總結,凡議案經過討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最後所下的論斷,稱為會議「結論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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