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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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錄
篇
「議決」和「決議」意義略有不同,「議決」多用為動詞,
第
如《憲法》第63條規定:「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、預算案、 九
決議 戒嚴案、大赦案……」;「決議」多用為名詞,如《憲法》 章
公
議決 第 57 條規定: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
文
案……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 格
式
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……」。
補
1. 此 3 者均為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公務之方法或程序, 充
或依法令規定,或以裁量行之。其中審查及審核,用
語雖異,性質及作用則同,恆為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 第
關對下級機關的事件,或機關對不相隸屬機關的事件, 三
節
審查 或機關對人民的事件,就書面而為審查或審核,其結 會
審議 果有不須提經審議者;若提出審議,則審查或審核即 議
文
審核 為審議之先行程序,如行政機關對於訴願案件的審議,
書
須先經過審查或審核的法定程序。
2.「審查」或「審核」並非嚴謹的有其法定人數,「審議」
則必為合議制,須有法定人數的出席,及出席法定人
數的決議,始發生法律的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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