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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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議決」和「決議」意義略有不同,「議決」多用為動詞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《憲法》第63條規定:「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、預算案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議         戒嚴案、大赦案……」;「決議」多用為名詞,如《憲法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         第 57 條規定: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……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……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此 3 者均為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公務之方法或程序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依法令規定,或以裁量行之。其中審查及審核,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雖異,性質及作用則同,恆為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對下級機關的事件,或機關對不相隸屬機關的事件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            或機關對人民的事件,就書面而為審查或審核,其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議            果有不須提經審議者;若提出審議,則審查或審核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核            為審議之先行程序,如行政機關對於訴願案件的審議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先經過審查或審核的法定程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「審查」或「審核」並非嚴謹的有其法定人數,「審議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必為合議制,須有法定人數的出席,及出席法定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的決議,始發生法律的效力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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