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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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第 2 部分【發文者通訊錄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撰寫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機關         1. 除「令」及「公告」外,機關地址必填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址         2. 會銜者,只列主辦機關之地址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填承辦人(或稱聯絡人)、聯絡電話、傳真電話及電子
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方式            郵件資料,可並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承辦人全名非必載或全載(有僅載姓氏者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「令」及「公告」可不必填寫聯絡方式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第 3 部分【文號及規格】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撰寫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擬稿時尚無法確定,因此不填,俟發文時再於原本及繕
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            本(正本、副本、抄本)填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發文日期前端冠上「中華民國」國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         依公文登錄列管之文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度別,應考量案件性質填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最速件」(處理時限 1 日)、「速件」(處理時限 3 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別           或「普通件」(處理時限 6 日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依行政院 104.4.28 院臺綜字第 1040130453 號函釋,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有期限之公文可不註明速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列「絕對機密」、「極機密」、「機密」或「密」,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密等及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者為國家機密文書,「密」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。解密
                     密條件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,並應具體明確,如「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密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」。如非機密文書,本欄位應空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註明內容名稱、媒體型式、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。如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,則不必填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       2. 附件欄位註明方式以清楚明瞭為原則,如撰寫「如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」、「如說明三」、「如文」或直接寫明附件名稱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查詢之網址等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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