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 - 公文撰作解析_主題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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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第 4 部分【本文主內容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撰寫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本文視案情需要,有下列 3 種段式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一段式:僅有「主旨」。案情較為單純,主旨段即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達全文意思,無需加以說明時使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二段式:「主旨、說明」(為目前使用最為普遍之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)或「主旨、辦法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三段式:「主旨、說明、辦法」或「主旨、說明、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事項」。通常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所要求或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事項時使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本文各段撰寫方式與內容,與簽大致相同,請參照前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簽」之整體結構說明。但仍有不同之處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函主旨之期望語越具體越好,因此常用「描述性期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」;簽則多用「概括性期望語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函是對外行文,說明事項偏向裁示與結果;簽是對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示或報告,說明事項偏向分析與過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函末段是「辦法」,「辦法」是指示事項,通常是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級對下級有所要求或核示才會使用「辦法」段,一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極為少見,至於簽之末段是「擬辦」,「擬辦」為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事項,下級對上級使用之簽常有「擬辦」段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「辦法」段可視案情需要,改用「核示事項」、「核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項」(上對下行文使用),或改用「建議」、「請求」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擬辦」(下對上行文使用)等名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其他注意事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,應於「主旨」敘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行文目的與期望應於「主旨」段敘明,且愈具體明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愈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概括性期望語(如「請鑒核」、「請查照」、「請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」等),應列於「主旨」段,「說明」段勿重複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描述性期望語(如「請協助轉知宣導」、「請於文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日內函復」等),亦儘量列於主旨段,說明段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要不再重複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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