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 作 篇 (五)其他應注意者,如「速度」、「附件」、「受文者」、「正本、副本」 等欄位,依本案例內容所示可撰寫如下: 第 七 1. 速度:判斷本案應有時效性,應填「最速件」或「速件」。 章 2. 附件:主旨已敘明檢送內政部訂定之資料,應寫「如主旨」。 公 文 3. 受文者:所擬係屬撰稿階段之「稿本」,應寫「如正、副本收 實 受者」或「如行文單位」。 作 4. 正本、副本:正本依題意寫「○○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」。 演 練 第 二 節 以 稿 代 簽 實 作 演 練 198 1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