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5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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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二、管制問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電子郵件之管制,依據行政院 111.1.27 解釋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機關為利與民眾溝通或業務實際需要,設置有機關首長電子信箱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案電子信箱,或承辦人員個別使用公務電子郵件,其因應民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情方式之不同,由機關內部循逐級陳核之程序,經簽奉核可後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答復內容經由首長(專案)信箱以電郵方式、機關以紙本公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,或承辦人員以其個人公務信箱等方式回復陳情人,無論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行之回復方式為何,機關就每一陳情個案於內部簽辦時均應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文號(案號),並依文書流程管理程序管控處理時效。又以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(專案)信箱或公務人員個人公務信箱之電郵方式回復,因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以公文(含電子公文及紙本公文)格式(如主旨、說明 2 段式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繕寫及發文之答復方式,爰發文字號非屬必須載明之資訊,惟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案件內部均有文號(案號)可資查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
                   (二)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》係規定機關實施文書製作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線上簽核、文書流程管理、文書傳遞交換及檔案管理作業電腦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則;《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》係規定公文電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換系統之機密性、完整性及安全性運作準則,公文於該等規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運作均採登錄編號處理;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點》及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》因應《資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管理法》之施行,已於 111.1.17 停止適用。上開相關法規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涉及無判行文號識別之電子郵件處理作業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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