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公文撰作解析
P. 45

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篇

            二 、審核及決定名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審核名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《文書處理手冊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行政院 104.10.27 及 109.6.15 解釋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依手冊第 30 點規定,文書核決之權責區分為「初核者(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人員之直接主管)」、「覆核者(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級核稿者)」、「會核者(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)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「決定者(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)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稿       2. 實務運作上,公文陳核過程中除上開核決權責人員,機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稿          亦得本於權責交由相關人員閱稿,協助機關首長於核決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閱稿          審閱文稿之妥適性,以強化公文品質;相關核、閱稿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定者          並應依手冊第 32 點、第 34 點規定之應注意事項辦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文稿於陳核過程中,會稿(核)者針對該案與其有關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本於權責增刪修改文稿,惟如有不同意見,應依手冊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點規定於送會時提出,並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,再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定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
   40   41   42   43   44   45   46   47   48   49   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