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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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決定名詞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手冊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係文稿擬判之最後步驟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針對需對外行文之陳判文稿予以核定(批示);陳判文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該手冊第 35 點第 3 款規定,應明確批示,同意發文,批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發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指文書核決之權責劃分,由決定者(即手冊第 30 點第 2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行       第 4 目規定,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)予以核定(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授權決行」為單位主管依該機關分層負責逐級授權規定代
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公文。對外行文時,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,並在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上加註「授權決行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代行」為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,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機關公文,依照《公文程式條例》規定除署首長姓名註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能視事之原因(包括公假、公出、請假,或事由)外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代行人附署職銜、姓名於後,並加註「代行」2 字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代理」指機關首長出缺,由他人代理職務而言;此時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所為之行為純粹屬於代理人之行為,而法律效果係由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負其總責。代理者在公文上的署章必須加冠「代理」2 字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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