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5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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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
作
篇
第
案 例 案例 3:人員商調案 六
章
簽
辦
涉及首長人事權之人員商調案件,宜請示確定後再擬稿。 案
案 例 例
解
析
1. 甲縣政府一般行政職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
案 例 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出缺,經對外辦理公開甄選後,
第
選定乙縣政府○○處○○科科員張○○過調遞補。 一
情境 2. 依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 22 條規定,各機關因業務 節
先
敘述 需要,擬指名調用其他機關人員,應辦理商調。甲縣 簽
政府依規定致函乙縣政府,指名商調張員過調甲縣政 後
稿
府,假設你是乙縣政府人事處承辦人,收到甲縣政府
案
商調函後,應如何辦理? 例
類此涉及機關首長人事權之案件,應先請示機關首長是
思考 否同意,再進行後續程序;不宜在未獲首長同意前,即
重點 逕擬同意函一併陳核。因此,本案宜以「先簽後稿」方
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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