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0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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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第一章  公文基本認識
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試擬之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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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存年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部  函(稿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地址:000○○市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人:○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:00-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子信箱:0000@00000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:如正、副本收受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文字號: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別:速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如說明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旨:有關小型表演空間原適用之建管及消防規定建築物適用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圍,業經修正放寬,請協助宣導善加利用,請查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依據內政部 000 年 00 月 00 日台內營字第 0000 號函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鑑於近年來臺灣藝術文化活動逐漸走出傳統廳院,而轉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街頭巷弄之小型表演,本部為增進小型表演空間之多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置,經邀集內政部、教育部共同研商後,由內政部令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,放寬小型表演空間原適用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管及消防規定建築物適用範圍,以利小型表演空間之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設置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為增加表演團隊展演及排練場地,請充分運用各建築物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之防空避難設備,兼作小型表演空間,以利展演或表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隊排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 1 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本:各直轄市政府、縣市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長  ○○○(簽字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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