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0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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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公文基本認識
二、試擬之稿
檔 號:
保存年限:
文化部 函(稿)
機關地址:000○○市○○○○○○
承辦人:○○○
電話:00-00000000
傳真:00-00000000
電子信箱:0000@00000000
受文者:如正、副本收受者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
發文字號: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
速別: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說明四
主旨:有關小型表演空間原適用之建管及消防規定建築物適用範
圍,業經修正放寬,請協助宣導善加利用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 000 年 00 月 00 日台內營字第 0000 號函辦理。
二、鑑於近年來臺灣藝術文化活動逐漸走出傳統廳院,而轉化
至街頭巷弄之小型表演,本部為增進小型表演空間之多元
設置,經邀集內政部、教育部共同研商後,由內政部令修
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,放寬小型表演空間原適用之
建管及消防規定建築物適用範圍,以利小型表演空間之多
元設置。
三、為增加表演團隊展演及排練場地,請充分運用各建築物所
設之防空避難設備,兼作小型表演空間,以利展演或表演
團隊排練。
四、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 1 份。
正本:各直轄市政府、縣市政府
副本:
部長 ○○○(簽字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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