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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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案件簽辦流程
數位學習
一 、案件產生與承辦
案件來源(輸入) 處理結案(輸出)
外機關來文 簽請存查
民間機構來文 回復、公告
人民來信、電子郵件 轉其他機關
媒體輿論報導 報上級機關
案件
法令規定 研訂法規
上級指示 開會、會商
處
會議決定 理 發布新聞
其他 其他
案件產生概念圖
由上圖可知,機關案件產生之來源很多,一旦成案,
必須經由處理始能結案,而負責案件處理之人員,即為「承
辦人」(對外公文亦有稱「聯絡人」者)。又案件簽辦過
程中,承辦人常需草擬單位簽文或對外行文之文稿,就其
所擬之文稿而言,「承辦人」同時具有「擬稿員」之角色
(早期公文承辦人簽名欄位,即為「擬稿員」或「擬稿」)。
至承辦人所擬之文稿逐級向上陳送後,需由各級長官
進行初核、複核(即核稿、修稿、閱稿等),此一程序仍
屬「廣義擬稿」階段,因此各級長官亦可視為「廣義擬稿
員」角色。如為對外行文之文稿,經最後有權者批定後,
繕印轉成正式公文(正本或副本等)對外發送,此時公文
上蓋簽署章者,始為本件公文真正「意思表示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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