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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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、公文簽辦方式(文稿搭配方式)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時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先簽      先簽准後,再依簽之批                  1. 制定、訂定、修正、廢止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,擬具要發之公文稿                     令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有關政策性、重大興革案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牽涉較廣,會商未獲結論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重要人事案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其他性質必須先行簽請核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案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時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簽稿      將簽與文稿同時陳核,                  1.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,或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併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便長官瞭解案情,據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分析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判發,以提升公文處                     述之案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效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依法准駁,但案件特殊須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之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須限期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時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以稿      直接辦稿陳核,不需另                  1. 一般案情簡單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上簽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例行承轉之案件,毋須另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時使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時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只簽      只簽陳讓長官瞭解案情                  1. 來文屬於簡單性,例行性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毋須附發文文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知性、副知性,毋須答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案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單向向長官報告事情,毋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外行文之案件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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