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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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、公文簽辦方式(文稿搭配方式)
意義 使用時機
1 先簽 先簽准後,再依簽之批 1. 制定、訂定、修正、廢止法
後稿
示,擬具要發之公文稿 令案件。
陳核。 2. 有關政策性、重大興革案件。
3. 牽涉較廣,會商未獲結論案
件。
4.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。
5. 重要人事案件。
6. 其他性質必須先行簽請核示
之案件。
意義 使用時機
2 簽稿 將簽與文稿同時陳核, 1.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,或對
併陳
方便長官瞭解案情,據 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分析陳
以判發,以提升公文處 述之案件。
理效率。 2. 依法准駁,但案件特殊須加
說明之案件。
3. 須限期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
案件。
意義 使用時機
3 以稿 直接辦稿陳核,不需另 1. 一般案情簡單案件。
代簽
行上簽。 2. 例行承轉之案件,毋須另作
說明時使用。
意義 使用時機
4 只簽 只簽陳讓長官瞭解案情 1. 來文屬於簡單性,例行性、
不稿
,毋須附發文文稿。 告知性、副知性,毋須答復
之案件。
2. 單向向長官報告事情,毋須
對外行文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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