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1 - 公文撰作解析
P. 41
主
題
篇
1
檔 號:
保存年限:
○○縣政府 函(稿) 稿本(草稿階段) 第
2 機關地址:000○○○○○○ 二
承辦人:○○○
電話:00-00000000
傳真:00-00000000 承辦人員起草,經各級長官核稿蓋章,但尚未經
電子信箱:0000@0000
受文者:如正、副本收受者 最後有權決定者判行之版本。特點如下︰ 章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
發文字號: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 公
速別: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❶ 文別「函」之後註明(稿)。
附件:如主旨 文
主旨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請查照。
說明:復貴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○○○字第 0000000000 號函。 ❷「受文者」欄位係填寫「如行文單位」、「如 處
3
正本:○○○、○○○、○○○、○○○、○○○、○○○ 理
副本:○○○、○○○ 正副本收受者」、「如發文清單等」。
縣長 ○○○(簽字章) 流
❸ 首長名字以○○代替。 程
承辦單位 核稿
○○ ○○○ ○○ ○○○ ❹ 決行欄位仍空白。
○○ ○○○ 4
會辦單位 決行
○○ ○○○
第
二
原本(定稿階段) 節
案
稿本經逐級陳核,經最後決定者判行之版本。特 件
點如下︰ 簽
辦
❶ 與稿本係同一版本,僅決行欄位已由有權決定
流
者簽署,無特殊情況通常批示「發」,表示可 程
依此版本發文之意。
❷ 發文後,「原本」歸入機關檔案庫依規定年
1
限保存;亦即各機關檔案庫房所存放之公文檔
案,除案件原始文件外,原則都是經過核定的
原本(原稿)。
繕本(印製成品階段)
2
1 經決行後之「原本」,送文書單位依照核定之內
容打繕、用印,製成對外發送之版本,統稱為「繕
3
本」(繕本可區分正本、副本、抄本)。特點如
下︰
❶ 文別「函」之後註明之(稿)已刪。
❷ 通常於頁面左上方蓋正本、副本、抄本等註
5 記。
❸「受文者」欄位依正副本收受者所列,分別繕
打受文之機關或單位名稱。
❹ 繕本係對外發送之版本,已無各級人員簽名欄
位。
❺ 紙本公文「函」須蓋首長簽名章、「書函」蓋
機關條戳;但電子傳輸公文均不蓋章,僅蓋「電
子交換公文」戳記。
本別變化概念圖
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