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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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二 、審核及決定名詞
第
(一)審核名詞 二
章
公
依《文書處理手冊》
名詞 文
及行政院 104.10.27 及 109.6.15 解釋說明 處
理
1. 依手冊第 30 點規定,文書核決之權責區分為「初核者(承 流
辦人員之直接主管)」、「覆核者(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 程
上級核稿者)」、「會核者(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)」
及「決定者(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)」。 第
核稿 2. 實務運作上,公文陳核過程中除上開核決權責人員,機關 三
節
會稿 亦得本於權責交由相關人員閱稿,協助機關首長於核決前
公
閱稿 審閱文稿之妥適性,以強化公文品質;相關核、閱稿人員 文
決定者 並應依手冊第 32 點、第 34 點規定之應注意事項辦理。 處
理
3. 文稿於陳核過程中,會稿(核)者針對該案與其有關部分 綜
可本於權責增刪修改文稿,惟如有不同意見,應依手冊第 合
概
33 點規定於送會時提出,並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,再送 念
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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