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 - 公文撰作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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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題
篇
四、函(稿)各款項目及撰寫重點(按上圖依序介紹)
第
(一)第 1 部分【版本檔案資料】 三
章
常
撰寫內容 說明
見
發文機關 須為機關之全稱。2 個以上之機關會銜者,主辦機關在左 公
文
全銜 或上,會辦機關在右或下。 格
式
於機關全銜之後,填寫令、呈、咨、函、公告或其他類公
文別
文名稱,以顯示文別。
1. 擬稿階段之版本為「稿本」,由承辦人員於上述文別之 第
三
後,註明「(稿)」。 節
本別
2. 發文版本為「正本」、「副本」或「抄本」,由發文單 函
位在繕本上戳記註明。
依《檔案法》及各機關規定,包括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
檔號 號、卷次號及目次號,依各機關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而填寫。
如為稿本時,填本機關之檔號。
依《檔案法》及各機關規定,計有永久保存、30 年、25 年、
20 年、15 年、10 年、5 年、3 年及 1 年。如為稿本時,
保存年限
填本機關之保存年限;如為正本、副本時,空白留給收文
機關填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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